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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20

发文字号

内卫蒙字[2011]7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内卫蒙字[2011]763号

2011年7月20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民族医院)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和《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0]{29号)的有关要求对各创建单位开展盟市评估工作,盟市评估合格的于8月10日前将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厅。

  创建单位为自治区级单位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盟市卫生局统一组织评估。

  联 系 人:岳红娟
  联系电话:0471-6944929(传真)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8号楼313房间
  邮 编:0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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