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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12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保发[2009]15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12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食药监保发[2009]159号

2009年10月12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国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前全面做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在政府机构职能调整过程中出现监管空白,确保全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办、变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问题。
  新办、变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须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备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组织生产。
  新办、变更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须向企业所在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备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组织经营。

  二、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均须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

  三、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问题。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需换发《卫生许可证》的,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

  四、国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新办、变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等相关事项,均应按《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核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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