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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9年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14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9年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通知

2009年8月14日

各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09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且许可证书有效期为2009年12月31日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相关规定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申请日期为2009年8月25日至2009年12月25日(含12月25日)。在申请换证时,对于涉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的,企业应同时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
  2009年11月25日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换证申请。对于未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在申请换证前,企业应对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以来的产品监督抽查、法律法规执行和质量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填写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中。

  四、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https//fbya11ad996b7ba246448b9e4c76178e9392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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