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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市胸科医院开设放射治疗专业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2-21

发文字号

津卫医函[2009]5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市胸科医院开设放射治疗专业的批复

津卫医函[2009]585号

2009年12月21日

市胸科医院:

  你院《关于增加放射治疗专业的请示》(津胸院[2009]第44号)收悉。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认为你院具备开设放射治疗专业的设备和技术水平等条件。经研究,同意你院开设放射治疗专业。

  望你院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专业团队、设备、房屋建设,严格掌握临床适应症,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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