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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8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许发[2011]1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8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食药监许发[2011]178号

2011年7月8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问题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94号)、《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许函[2009]426号)精神,在新的保健食品监管规定出台前的过渡时期,为保障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不间断,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和变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原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在《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变更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查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延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申请;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查辖区内(市本级、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延续、变更申请;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查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延续、变更申请;农垦、森工系统按原受理审查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提出的延续、变更申请,只对申报的书面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暂不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同意的,在原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正面加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延续时限为一年。

  四、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年检的,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提交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延续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凭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五、对业经市(地)政府同意,已对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有了明确规定,有效的实施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应按既定要求和方式继续做好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以上是过渡时期的临时要求,待新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办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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