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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网络订餐配送员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7-09-28

发文字号

呼食药监发[2017]1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2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聘请网络订餐配送员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的决定

呼食药监发[2017]116号

2017年9月28日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巩固持续保持“六小”行业综合整治和“厨房革命”工作成果,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聘请全市所有网络订餐配送员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的有力补充,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义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网络订餐配送工作。

  二、对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尤其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电话4507231。

  三、义务监督员报告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给予奖励。

  网络订餐配送单位负责登记本公司配送员名单,作为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的依据,并负责对义务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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