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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9

发文字号

川安监[2011]2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9

颁发部门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

正文内容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川安监[2011]286号

2011年8月9日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1]23号)和全省职业健康监管监察工作会的安排,为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煤矿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决定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目的
  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有效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广大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努力实现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规定》情况为主要内容,以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责任情况为重点。主要包括:
  (一)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情况,以及各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二)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三)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14项制度情况。
  (四)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专兼职人员和仪器设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煤矿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以及其结果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和向从业人员公布情况。
  (五)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情况。
  (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规定》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对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管理情况。
  (八)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由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自行组织,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对部分市、州进行抽查。基本方式是: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责任情况汇报,认真查阅有关文件、制度、计划、记录和台帐等。
  (二)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抽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下达执法文书,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四、时间安排
  各单位自行安排,原则上要在10月10日前完成。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并切实组织落实。
  (二)在检查过程中对查出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本单位监管监察职能职责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三)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含附件所列2个表格)电子版发送到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电子信箱:scajjzac@126.com),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文达兵,028-8693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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