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函
苏卫医便[2011]33号
2011年4月6日
各市卫生局医政处:
现将《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卫医政管便函[2011]56号)转发给你们(电子版可从我厅网站医政管理栏下载),请组织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1年4月12日17:00前汇总后以电子版形式报我处。
联 系 人:程福珍
联系电话:025-83620846,83620812
传 真:025-83620810
电子信箱:
yzc@jswst.gov.cn
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的建设管理,提高专科医疗质量与服务能力,促进县级医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是指医院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临床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为目的,对医院各科室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室管理等进行有效组织实施与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县级医院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和实际医疗需求设置科室。
第四条 县级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加强各科室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建成结构合理、人员齐备、技术精湛的专科医疗体系,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县级医院应当建立由院领导、职能部门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委员会。
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并指定具体的医院职能科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制订医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章制度;
(三)审定各科室的学科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四)指导、监督各科室的专科能力建设工作;
(五)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学科建设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第八条 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与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有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医院应当根据医院的规模和工作量,为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
第十条 各科室主任具体负责本科室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科室应根据本科的床位数,将病房分为若干医疗组并实行医疗组长负责制。医疗组组长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承担。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医院应当建立各科室专科能力建设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包括专科发展目标、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技术开发与引进计划、医院支撑条件要求、规划目标考核方案等。
第十三条 县级医院应当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与城市大医院的纵向联系,积极推动对口支援工作,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加强县级医院专科人才、技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医院应当结合自身情况,以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为目的,以解决群众疾病为核心,推广应用适宜技术,加强优势专科建设,以优势专科带动其它专科的发展。
第十五条 县级医院要重视和加强本院弱势专科的建设,采取不同措施促进其发展,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的整体水平。
第十六条 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要注重以团队为基础,医、护、技协调发展,专科之间要建立起“一切为病人”的无缝隙协调机制。
第十七条 县级医院应当制订各专科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规划,建立学历、年龄、职称结构优化和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
第十八条 要遵循医学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年轻医师和护士的规范化培养,以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使临床专科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第十九条 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要以医学发展和病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开发和引进提高诊疗效果、减少死亡率与并发症的新技术,及时调整和优化专科技术结构。
第二十条 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要以科室文化为先导,加强人文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科室凝聚力。
第二十一条 医院要保证专科的基础设施、空间和仪器设备等硬件投入,为专科能力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要明确科室管理体制,从科室管理组织构架入手,规范科室管理单元,并充实科室管理人员,明确各自职责。科室层面的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一定时间从事专科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在医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专科特点的规章制度,做到专科管理有章可循,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要做好医疗、科研、教学、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等专科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院要根据现有条件,对各科室执业地点的各种标识、健康知识教育宣传栏与信息栏等进行统一规范和要求,为患者提供温馨和舒适的就医环境。
第二十六条 医院要健全医疗质量监控组织,落实质量监控制度,对各专科的医疗质量进行有效监控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科要根据本科的特点制定“三基三严”与技术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以提高医务人员的基本技能。
第二十八条 医院要针对各科的具体情况,开展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和持续改进能力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 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要注重培养医务人员的医患沟通能力,认真履行医务人员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增进医患沟通。
第三十条 适应医疗技术发展的需要,医院各科室之间可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协作,建立跨专业病种诊疗小组和跨学科病房,实现优势互补,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评估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医院在做好专科建设规划的基础上,要加强对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日常管理,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县医院的专科建设进行全程动态管理,推动专科能力建设工作的良性运行。
第三十三条 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评估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条件设施、专科文化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技术能力建设、学术能力建设以及专科规范化管理等。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评估组,定期对县级医院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状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注意收集县级医院在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方面的经验,及时予以总结推广;对工作不落实或工作效果差的县级医院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医院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