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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02

发文字号

卫疾控秘[2014]1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02

颁发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的通知

卫疾控秘[2014]189号

2014年4月2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省结防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专学校:

  近年我省发生多起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为进一步加大学校结核病防控力度,维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223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学校结核病防控自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查范围
  1.高校、寄宿制普通高中(包括完全中学)、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2.各市、县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疾控机构(结防机构)和结核病定点医院;县级另选择一家综合性医院。
  3.各市可根据情况自行增加自查的学校和医疗机构。

  二、自查内容
  学校、疾控机构(结防机构)、定点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自查工作分别按照附件1的要求进行。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各地应充分认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力度,认真组织学习原国家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控制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发生。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和县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各自系统的自查工作。
  (二)组织自查。各级各类机构要认真对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开展自查,并填写自查表;自查中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环节,各地要及时整改完善。
  县(区)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辖区内各类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省、市级将对自查工作进行抽查,市级对辖区抽查1-2个县区,省级将对部分市进行抽查,抽查单位包括市本级和1个县区,省级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资料上报。各级疾控中心负责本地各类机构自查表的整理汇总和报告。各高校和省属中专学校及属于本次自查范围的其他学校、医疗卫生机构4月16日前要将自查表报送所在地县(区)疾控中心。各县(区)疾控中心请于4月21日前将县级自查汇总表和总结上报市级疾控机构汇总。各市疾控机构负责所辖市级机构及县(区)疾控中心自查表的收集、复核、汇总和总结报告撰写。各市疾控中心请于2014年4月24日前将市级自查汇总表(附件2)和自查总结报告,经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市卫生局和教育局公章后,上报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应急办。(附件1、2请从省卫生厅或省教育厅网站上下载)

  安徽省卫生厅疾控局联系人:戴红兵
  电话:0551-62998040 传真:0551-62998042
  邮箱:fangbingju@126.com
  安徽省教育厅体卫艺处联系人:汪家军
  电话:0551-62831843 传真:0551-62831843
  邮箱:wangjiajun@ahedu.gov.cn
  安徽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应急办联系人:史四九、梁路
  电话/传真:0551-63615289,13856984952
  邮箱:2360530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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