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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郑州市食品工业补贴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郑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08

颁发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郑州市食品工业补贴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5年6月8日

各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航空港实验区(综保区)、高新区经发局,经开区工信局,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经济“三年倍增五年超越”计划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郑发[2012]1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食品工业发展的意见》(郑政[2009]44号)精神,为加快我市食品工业发展,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工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郑政[2011]58号),近期将组织开展郑州市食品工业补贴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地和纳税地(主要指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我市的食品工业企业:
  1. 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按照广告费的5%予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2. 产品获得A级、AA级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和30万元;
  3. 自建日处理50吨以上标准化奶站,一次性补贴20万元;
  4. 购买先进食品检测检验设备,经审核按购置设备款的10%予以补贴;
  5.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及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审核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
  6. 企业未获得过市级财政关于以上申报项目的奖励或补贴。
  7. 以上各申报项目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二、申报、审核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企业自愿申请。
  2. 申报单位根据条件填写《郑州市食品工业补贴扶持资金申报表》或《郑州市食品工业补贴扶持资金申报表(新建与技改项目)》(附件1、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一式四份分别报各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
  3.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项目,两部门联合行文与加盖两部门公章的申报资料、《郑州市食品工业补贴扶持资金申报初审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送郑州市工信委、财政局。每个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项郑州市级财政奖补资金。
  4.郑州市工信委、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逐项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对照文件规定,确定资金项目,提出每个项目应奖励或补贴金额的意见。
  5. 郑州市工信委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拟定资金项目审核意见,经委班子会研究通过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市财政部门。
  6. 市财政部门对经过评审的项目提出奖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奖补资金。

  三、附件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第1至4项的企业
  1.企业申请补贴扶持资金报告;
  2.郑州市食品工业补贴扶持资金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需提供流转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5.申请补贴扶持资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 经中介机构审验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新建企业除外);
  7.检验检测设备单价超过200万元的提供设备采购合同;
  8.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所有发票及其他材料复印件要求经手人签字写“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9.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符合申报条件第5项的企业
  1.企业申请补贴扶持资金报告;
  2.郑州市食品工业补贴扶持资金申报表(新建与技改项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立项备案表复印件;
  4.企业需提供流转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5.企业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
  6.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保验收评价材料复印件;
  7.需要许可证的产品须附生产许可证或证明文件;
  8.经中介机构审验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新建企业除外);
  9.项目设备投入明细表(后附发票复印件),新建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的、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以项目其他投资补齐,发票总额达到项目总投资要求。(后附明细表和发票复印件);
  10.设备单价超过200万元的提供设备采购合同;
  11.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所有发票及其他材料复印件要求经手人签字写“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12.县(市、区)财政同意配套承诺书及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要求
  1. 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除收回项目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报资金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 各级工信、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在资金项目审核、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为上报时间,逾期不再受理。

  联 系 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郜 峰 67183305 zzgxwspb@163.com
  市财政局
  张 萍 6717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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