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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清真食品户外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19

发文字号

银城管发[2017]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银川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19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清真食品户外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城管发[2017]12号

2017年1月19日

各县(市)区城管局(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清真食品、餐饮行业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广大穆斯林群众清真饮食安全,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3号)精神,要求各县(市)区城管部门做好带有“清真”字样标识户外门头牌匾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各县(市)区城管局(大队)要高度重视清真食品、餐饮行业经营秩序的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充分认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从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加强对户外带有“清真”字样标识门头牌匾的管理。

  二、加强管理,严格审批
  1、加强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各类清真食品经营企业、清真餐饮行业(包括景区内)、农家乐等场所户外门头牌匾的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经营户进行整改。
  2、对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擅自在户外门头牌匾上设置“清真”字样标识的商户,依法拆除门头牌匾上设置的“清真”字样标识及其它广告设施,并报清真办对其进行处罚。
  3、审批户外门头牌匾广告时,要严格审核商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凡涉及清真行业的,必须提供《清真食品准营证》,方可办理户外门头牌匾广告的审批手续。

  三、工作要求
  1、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清真类经营企业、沿街店铺户外门头牌匾的整治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2、各县(市)区城管局(大队)务必于2017年6月20日前将本辖区开展清真类经营企业、沿街店铺户外门头牌匾整治工作的有关资料及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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