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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4-02-14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2-14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2014年2月14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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