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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等12家医疗机构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07

发文字号

粤卫函[2012]7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07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批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等12家医疗机构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的通知

粤卫函[2012]777号

2012年9月7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根据卫生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发[2002]80号)及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应用管理的通知》(粤卫[2007]1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采集管理的通知》(粤卫办[2009]24号)等要求,经组织专家审核,我厅批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等12家医疗机构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名单见附件)。

  开展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脐带血采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脐带血捐献者(供者)筛选、脐带血采集、暂存、脐带处置等各项工作,保障脐带血捐献者(供者)及脐带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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