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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多学科综合门诊特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5-07-23

发文字号

闽价函[2015]2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7-25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多学科综合门诊特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函[2015]281号

2015年7月23日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你院《关于“多学科综合门诊诊查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请示》(协院财[2015]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有关规定精神,同意你院在保证普通门诊的前提下,开展多学科综合门诊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多学科综合门诊诊查费具体价格由你院自行制定。

  二、多学科综合门诊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一是门诊患者就诊3个专科或在一个专科就诊3次以上尚未明确诊断者;二是门诊患者所患疾病诊断较为明确,但病情涉及多学科、多系统,需要多个专科协同诊疗者;三是外院转来本院的疑难病患者;四是住院患者需要多学科综合会诊的病历。

  三、你院在正式开展该特需医疗服务之前,须将拟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包括服务内涵)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五、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一年,执行时间自2015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5日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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