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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09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餐[2011]1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09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餐[2011]122号

2011年5月9日

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餐[2011]179号)要求,现就餐饮服务提供者附设甜品站(以下简称“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甜品站定义
  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淋、饮料、甜品为主食品的附属店面。

  二、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要求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纳入饮品店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其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和审批机关为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和审批机关。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请材料范围。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除提交《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餐饮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甜品站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等材料。
  (二)现场核查要求。甜品站的选址除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外,还应设在室内,且为独立区域,与餐饮主店的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800米,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平方米。甜品站应按照食品进入和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发生食品交叉污染。
  甜品站应具有给排水条件,设置清洁流动水源,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甜品站冷藏、冷冻、恒温等设施设备的数量和结构应满足不同种类食品分开存放的需要,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甜品站的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设备、工具和容器,食品贮存场所、废弃物暂存设施等,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类许可现场核查相关要求。
  (三)许可申请和许可证标注。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的,由餐饮主店提出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及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在餐饮主店内开设甜品站的,由餐饮主店提出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无需提出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同时开设餐饮主店和附设甜品站的,由申请人一并提出主店和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
  核发的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中标注“饮品店(甜品站)”,备注栏中标注“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核发变更、新发的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中标注“含×个甜品站”,并注明所含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
  餐饮服务提供者开设甜品站,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甜品站监督管理要求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甜品站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餐饮主店依照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属甜品站进行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餐饮主店应监督甜品站建立食品配送台帐,使用封闭的恒温或冷冻、冷藏设备设施配送食品,严禁自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并负责甜品站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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