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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案促改”活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7-04-21

发文字号

邹食药监发[2017]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滨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21

颁发部门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案促改”活动实施方案

邹食药监发[2017]42号

2017年4月21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违法案件查处的社会效能,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局开展“以案促改”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等措施,以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思考问题,解决当前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查办案件与规范整治相结合,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营造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二、“以案促改”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一)推行以案促改是当前食品执法办案的有益探索。以案促改是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发挥查办案件的高压震慑作用,以发现的问题为导向,促使被查办单位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依照整改事项报告,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既要惩处食品违法行为,又要防止失职渎职,更要保障基层群众的生活权利和基本利益。
  (二)推行以案促改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手段。处罚只是手段,规范才是目的,做到“法”“情”的最佳结合,着眼案件查处志在长效规范,用规范高效的依法行政,对监管对象依法进行正确指导并构建稳定、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是推行以案促改的初衷,也是推行以案促改的最终目的。
  (三)推行以案促改是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有效补充。以案促改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思考问题,推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是切实提高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和水,更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增强食品安全监管法治建设的有效补充。

  三、“以案促改”的分类及实施途径
  (一)因果促改,以因定果。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的形式不同,但二者起因相同,其目的均在于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所以,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案件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对人在接受处罚的同时,改正违法行为,通过查找造成问题的原因,知道“为什么”,应该“怎么做”,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目的。此方面重点针对类似菌落超标、等与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有密切关系的产品,只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这些问题完全可以解决。
  (二)同类促改,举一反三。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针对某种业态高风险的普遍问题、共性问题,办案机构在督促案发单位进行整改落实的同时,要通报全系统或相关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纵向延伸,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同行业高度重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防止群体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此方面重点针对学校食堂、农村聚餐等容易引发群体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场所区域,在发现其有违法行为后,在立即责令整改的同时,要迅速将信息通报镇街、教育等主管部门,引起关注,防止事态扩散、事故发生。
  (三)追溯促改,寻根问源。在涉及问题产品和问题原料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查处时,办案机构在处罚和责令整改的同时,要追溯问题产品和问题原料的来源及源头。属于本辖区内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另案查处。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做好移送和通报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管辖机关和相关部门。此方面重点针对流通环节、餐饮环节的食品违法问题,通过查验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追查问题食品根源,达到治标治本的目的。
  (四)综合促改,以点带面。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在重点下达责令整改项目的同时,以点带面深挖根源,检查发案单位在管理体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充分发挥制度的制约规范作用,达到综合整改全面提升的目的。此事项重点针对未发现不等于不存在的侥幸行政当事人,通过验收整改事项,进一步对其全面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达到全面整改全面提升的目的。
  (五)释法促改,惩防并举。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作用,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向监管对象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典型案例的宣教工作,警示其他行政相对人引以为戒,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切实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此事项重点针对地处偏远、文化知识层次低、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知道“该怎么做”的业户或单位。通过整改过程中,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帮扶其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经营。

  四、“以案促改”的标准与依据
  (一)明确整改项目,为“以案促改”提供前提。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对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案件合议的同时列出需整改问题清单。办案机构在送达听证告知书和事先处罚告知书时一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明确注明整改项目及整改期限,必要时可建议相关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特殊情况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这样不仅能有效纠正并阻止违法行为的扩大,降低违法危害性,更为验收时提供了参照。
  (二)严格验收报告,为“以案促改”提供依据。根据整改时限,在整改期满后,当事人提出验收申请,办案机构根据整改事项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当事人是否整改、整改的成效如何,客观准确的写入《整改验收意见书》。案审会讨论时《验收意见书》可以作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之一,也有利于规避“不作为”、“不依法行政”、“不依程序执法”等给执法人员带来的执法风险。
  (三)合理设定尺度,为“以案促改”提供标准。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按照不同的裁量情形,遵循“法”“情”最佳结合原则,针对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尺度及处罚额度,为“以案促改”提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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