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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17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2016]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17

颁发部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冀中医药[2016]12号

2016年3月17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2016年度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进行了审定。现将审定通过的231项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予以公布(附件1),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主办单位举办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确保优秀师资授课,并按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要求进行实施和过程管理。

  二、项目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开班通知及《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申领表》(附件2)电子邮件或传真至我局备案,同时通过“好医生”网站“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完成电子学分确认或纸制学分证书的申领。

  三、各项目主办单位要按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发放学分证书的编号、登记等管理工作。

  四、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举办过程的监管,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3)、《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4)、《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附件5)及教材讲义等相关材料,寄送至我局,电子版同时发至电子邮箱。我局将对项目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凡抽查不合格的主办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资格。

  联系人:中药处 高春玲、李玲
  联系电话:0311-66165311
  电子邮箱:keyanjianding@163.com
  地 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309室
  邮政编码:05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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