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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抗生素药渣等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8

发文字号

新环控发[2009]3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18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抗生素药渣等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9]313号

2009年8月18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抗生素药渣等危险废物及处置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2009]8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抗生素药渣与废氯化汞触媒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地结合实际,按要求认真开展抗生素药渣、废氯化汞触媒和重点危险废物企业专项检查工作,并于2009年10月15日前完成专项检查,将专项检查总结报我厅。

  联 系 人:徐星、岳战林
  联系电话:(0991)2337919、3692013
  传真电话:(0991)2819429、3692013

  附件:抗生素药渣与废氯化汞触媒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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