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库尔勒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库政办发[2013]25号
2013年3月6日
各乡、镇、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库各单位:
《库尔勒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库尔勒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1]29号)及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63号)精神,切实维护全市各族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十一五”期间,在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单位认真贯彻
《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及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及我市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积极落实各项综合防控措施,“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格局在我市初步形成。社会公众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进一步提高,监测系统逐步完善,检测网络基本形成,针具交换、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稳步开展,在知识普及、监测与检测、安全套推广、减少毒品危害、高危人群干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管理、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明显减少,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总体目标。
虽然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仍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一是吸毒人群艾滋病传播尚未完全有效得以控制,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明显,配偶间传播不断增加,梅毒等性病疫情持续上升,艾滋病流行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二是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数量明显增多,死亡有所增加,社会歧视依然存在。三是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耐药问题日渐突出,加大了治疗的难度。四是部分乡镇母婴传播率有上升趋势。五是局部地区和高危行为人群疫情严重,仍有相当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六是防治工作还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防治措施落实不平衡、配套政策缺失、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低、措施覆盖率不理想等问题,资金投入、防治队伍需进一步整合,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亟待提高。七是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治措施覆盖面存在不足,尤其基层基础工作急待加强。目前防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以及难点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日趋复杂,防治任务工作依然十分艰巨。
二、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
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牧区居民达到80%以上;区域内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总量的比例达到5%以上。各种宣传活动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我市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暗娼人群、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吸毒人群、感染者和病人及其配偶等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95%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5%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95%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接受预防机会性感染治疗的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民族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5.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为100%的住院病人和有需求的门诊病人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开展婚前艾滋病免费筛查,自愿接受艾滋病抗体筛查和梅毒检测的比例达到70%以上。市疾控中心具备免疫细胞检查(CD4)和病毒载量检测能力,为感染者和病人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6.艾滋病防治队伍得到加强,业务能力明显提高,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文化体育广播影视部门及报社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的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加强公共场所、社区及重点区域和场所的宣传教育。交通运输、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体广影、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牧区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突出加强对农牧民的宣传教育,重点做好近郊乡、边远乡镇农牧民的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本地的民风、民俗特点,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开发通俗易懂和民族语言的宣传材料,发挥宗教人士和少数民族中有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开展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宣传教育。
3.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商经部门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工商、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和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机构、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禁毒等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充分发挥学校社团、网络、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妇联、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的妇女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团体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婚姻登记机关的平台,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婚前医学检查率的提高;对实施救助的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工作质量
1.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宣传、文体广影、人口计生、工商、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重点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和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间传播的方法。
2.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扎实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减低艾滋病、丙肝和毒品的危害。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戒毒条例》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探索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3.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
发改、卫生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目前全疆仅有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确证中心实验室具备开展识别艾滋病新发和既往感染检测能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公布疫情。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五)扩大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要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控制耐药的发生,提高治疗效果。积极动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感染者组织、感染者家庭成员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保障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治疗艾滋病的作用,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民族医药治疗的规模,提高治疗质量。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感染病科室)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
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健全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和储备等制度。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工作的需要,结合财政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衔接工作。
(六)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和管理,全面落实防治关怀措施
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提高艾滋病救治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要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固定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卫生、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在我市外国人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落实医改要求,实施分类指导,不断创新防治管理机制,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重点加强病人的治疗、管理、关怀救助和预防二代传播,减少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尽快遏制疫情上升的势头。要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县级医疗机构要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积极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病人数量和分布,按照方便患者、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治疗服务网点,提供治疗服务。
要研究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总结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整合防治资源,继续加强相关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
要充分发挥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要对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要充分认识当地艾滋病疫情的严峻性,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要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导,市属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具备开展艾滋病的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建立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完善建立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CD4)检测能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大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援的力度,不断提升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能力。卫生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执业医师年内考核的内容,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
市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对国际、国内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
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其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开展社区组织管理和防治技术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财政要加大投入,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五、督导与评估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依照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订自治区的行动计划督导与评估框架的内容和要求,对各单位、各部门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6年初,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