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101号
2017年7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精神,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现结合实际,提出广西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广西具体实际,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着力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制度建设及广西特色医改工作,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强化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和重点突破,抓好已出台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为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坚实基础,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宏伟目标提供健康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定的文件
1.制定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三五”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负责,2017年4月底前完成]
2.制定广西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若干意见实施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3.制定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4.制定加强广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5月底前完成)
5.制定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6.制定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5月底前完成]
7.制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工作方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8.印发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9.制定按病种收费文件。(自治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0.制定开展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文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1.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2.制定医教协同推进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共同牵头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3.制定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民政厅负责,2017年8月底前完成)
14.制定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完成时限按照国家与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15.落实国家制定的建立卫生人员荣誉制度的文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牵头负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启动)
16.制定在部分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的实施意见。(自治区编办负责,完成时限按照国家与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17.制定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完成时限按照国家与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18.制定药品购销信用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完成时限按照国家与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以上任务只列牵头部门,不列参与部门。
(二)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19.不断总结推广医改成功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分级诊疗试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到所有地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0.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优化签约服务方式和内容,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价格等政策。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以需求为导向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17年,全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把所有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医改办)、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21.实施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建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近就医。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推动医疗联合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管理共同体。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2017年6月底前制定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工作方案,9月底前制定我区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10月底前所有三级公立医院都要启动医疗联合体建设。全区各设区市都要努力建成至少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疗联合体,年内全区各县应建设1个以上医疗共同体(县乡一体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
22.继续推进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日间手术价格引导政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物价局负责)
23.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大力推进远程医疗“县县通”惠民工程,推动构建“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新模式,有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24.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5.督促所有市、县完善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6.实施《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加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落实2017年项目计划并按计划要求推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7.继续开展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建设,适当扩大示范范围。争取将鹿寨县列入第二批国家级示范县,以典型示范带动改革的不断深化。启动柳州市自治区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财政厅负责]
28.对自治区直属医院开展综合绩效考核工作。选择1个设区市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试点,不断深化改革力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编办负责]
29.推进军队医院、武警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分级诊疗体系。[广西军区后勤部卫生处、武警广西总队后勤部卫生处分别负责,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参与]
30.2017年5月1日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协调推进管理体制、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2017年,柳州、玉林、桂林、防城港、百色等地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中医药管理局、物价局,广西军区后勤部卫生处、武警广西总队后勤部卫生处负责]
31.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调制度。(自治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2.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对已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存量政府债务,在存量政府债务置换政策期限内,由公立医院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置换债券予以偿还。[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物价局负责]
33.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选择部分设区市开展试点,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开展制定公立医院章程试点。(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
34.在柳州市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强化业务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试点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5.2017年,全区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并将指标分解至各地市。各设区市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将指标分解至各县、各公立医院。自治区定期通报各设区市医疗费用主要监测指标排序情况。(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6.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理顺管理体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实现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等“八统一”。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广西保监局参与]
37.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38.全面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选择部分地市全面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和所有医疗服务,大幅减少按项目付费的比例。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选择柳州市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力争成为国家DRGs试点城市。2017年各设区市实施按病种付费病种≥100个。(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柳州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39.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落实,2017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物价局负责)
40.研究制定广西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探索制定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全面推进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联网工作,2017年6月底前基本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年底前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逐步将各项补充保险纳入直接结算范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41.按照国家制定的临床路径实施临床路径管理,2017年全区各设区市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42.巩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成效,制定《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管理办法》,规范大病保险实施、考核、招投标、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工作,制定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增强保障合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医改办)、民政厅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广西保监局参与]
43.在全区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广西保监局负责)
44.按照国家的要求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探索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广西保监局负责)
45.实施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开展健康扶贫工程示范县建设,继续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帮扶贫困地区医院、乡镇卫生院,努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中医药管理局,广西军区后勤部卫生处、武警广西总队后勤部卫生处负责)
46.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自治区残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47.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精神,2017年7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制定细化相关政策措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48.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9.进一步扩大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范围,支持建设小品种药品集中生产基地。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0.推进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与国家药管平台对接,不断完善平台应用功能,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推进实施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进一步完善以设区市为单位及以医疗联合体形式联合带量采购,强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阳光采购。(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卫生计生委负责)
51.2017年9月1日起,柳州市、玉林市、桂林市、防城港市、百色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中医药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52.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国税局负责)
53.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做好价格谈判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4.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5.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建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56.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2017年年底前覆盖全部统筹地区,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向医务人员延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7.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58.启动社会办中医试点,研究完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59.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的指导意见》,巩固完善“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新机制,认真实施“托低不限高”的绩效工资政策,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积极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招聘工作,及时充实和稳定基层医疗卫生队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60.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对试点地区或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提高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61.实施医学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招收培养400名本科免费医学生和600名专科免费医学生。培养全科医生200名以上。按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新增0.3万名左右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6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人。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和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做好健康促进。(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63.完善卫生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探索开展壮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确认等工作,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64.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加强对用量大及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监控工作的指导,实施重点监控,定期整改并进行通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65.推行健康广西云平台建设,继续做好与国家平台的互联互通与功能完善,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推动居民健康卡发放和应用。规范医疗物联网和健康医疗应用程序(APP)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互联网预约分诊、移动支付、检查检验结果查询及随访跟踪等应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66.启动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以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为依托,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精准对接”健康医疗科技帮扶机制建设。(自治区科技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67.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68.推进南宁市、贺州市和百色市医养结合国家试点工作,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开展医养结合工作中期评估,配合国家建设医养结合工作监测平台,定期汇总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健康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建设。(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南宁市、贺州市和百色市人民政府负责)
69.继续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70.依法维护医疗秩序。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严格规范诊疗服务,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坚决从严查处涉医突发案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努力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保监局负责)
71.深入实施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目标考核制和黄牌警告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努力控制艾滋病新发感染和病死率,确保艾滋病疫情不反复、不反弹。[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72.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妇幼健康机构服务能力,完善“桂妇儿系统”功能,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网络。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巩固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模式,启动实施广西“十三五”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残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73.提升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继续开展中医优势病种遴选与推广工作。加大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力度,不断提升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宗委、科技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编办负责)
74.按照广西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要求,推动全区各地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负责]
75.将医改工作纳入对全区各设区市绩效考核目标,实施绩效考核。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建立医改任务台账,加强改革监测和定期通报。[自治区编办(绩效办)、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76.积极总结推广全区各地医改成功经验,编印各地医改典型案例汇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负责]
77.加强医改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加大医改培训力度,对政府相关部门、医改办及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等进行全员培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
78.加强医改督查评估。对全区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若干意见实施方案、推进医联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做好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2017年年底组织开展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督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