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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22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综[2013]5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22

颁发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3]59号

2013年1月22日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2]50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现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每考生每科45元收取,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按照规定另行收取。

  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四、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市医学考试中心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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