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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6-01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7]2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6-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7]248号

2007年6月1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宣传周的宣传活动,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07]7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方案》一并印发,请各地、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宣贯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2007年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方案

  为做好2007年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07]7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宣传周时间
  2007年9月3日-7日。

  二、宣传主题和内容
  宣传主题: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
  宣传内容: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

  三、宣传口号
  关注健康--关注饮水卫生;饮水--生命的源泉。

  四、活动安排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9月3日上午统一举行宣传周启动仪式,在城区主要街道,采取集中宣传的方式,利用悬挂横幅、张贴宣传口号、摆放宣传展板、印发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2.宣传周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在单位门前、院内、办公楼等适宜地点,以板报、展板、横幅等形式积极开展饮水卫生科普宣传活动,并积极争取社区和企业支持,营造宣传氛围。
  3.宣传周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参与,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采取制作专题节目或宣传短片、专家访谈、发表科普文章等各种形式,推广和普及饮水卫生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饮水卫生安全的科学认识。

  五、有关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卫生标准的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好今年卫生标准宣传周的各项活动。
  2.各地要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宣传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当地适宜并且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这次宣传活动,力求取得实效。
  3.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组织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先进经验、存在不足等方面认真总结,并将活动总结于9月18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联 系 人:郭根成
  联系电话:0471-692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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