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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武夷山市立医院增加第二名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3-20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5]1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2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武夷山市立医院增加第二名称的批复

闽卫医政函[2015]101号

2015年3月20日

福建省立医院,南平市卫生计生委:

  《南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申请武夷山市立医院挂牌福建省保健服务中心武夷山分中心的请示》(南卫[2015]14号)、《福建省立医院关于在武夷山分院成立“福建省保健服务中心武夷分中心”的请示》收悉。

  根据《医院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省保健服务中心武夷山分中心”为武夷山市立医院的第二名称,医院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第一名称相同,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名称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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