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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林场卫生院(医院)服务能力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8

发文字号

内卫农字[2011]7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林场卫生院(医院)服务能力调查的通知

内卫农字[2011]700号

2011年7月8日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卫生局:

  为了解林场卫生院(医院)卫生服务现状,研究制定加强林场卫生院(医院)发展政策。经研究决定,开展林场卫生院(医院)卫生服务能力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查对象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所有的林场卫生院或具有卫生院职能的医院(不含二级以上医院)为调查对象。

  二、调查内容
  1.基础设施情况。主要了解各类卫生机构的房屋建筑面积、建筑时间、建筑物形式(楼房、平房)等;
  2.专业设备情况。了解林场卫生院(医院)的主要设备配置情况,是否达到《配置标准》,及交通工具的配置情况等;
  3.人员配置情况。了解林场卫生院(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配置数量、技术职称、专业学历等;
  4.基本服务情况。了解林场卫生院(医院)开展服务的业务量、主要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等;
  5.经营管理情况。了解林场卫生院(医院)的财政补助、业务收支、资产负债等。
  所有调查数据均填写2010年数据。

  三、实施要求
  盟市卫生局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认真负责,积极组织实施调查工作。采取普遍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统计年报资料,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同时要撰写调查报告,将原始调查表和相关资料以及调查报告于2011年7月30日报送卫生厅农卫处。

  联 系 人:王 瑾
  联系电话:0471-6944128
  邮 箱:wangjin2008g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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