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制度的通知
韶食药监办[2014]16号
2014年3月13日
局机关各科室:
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7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市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通知》(韶纪发[2013]14号)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肃公务考察及公务接待纪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的公务接待行为。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本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三、上级机关领导或其派出的综合性检查、考核、督查、调研工作组来本局检查指导工作,有公函的市外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来我市考察学习、交流经验,要本局安排接待的,由局各科室对口衔接,局办公室协助做好住宿及就餐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四、公务接待管理严格实行定点管理和总量控制的有关规定,来人接待应选择所在地定点饭店安排住宿和用餐。定点接待场所本着“经济实惠、卫生安全”原则确定1-5个地点,并及时报市纪委党廉办审核备案。
五、严格实行定额支出和定向取材。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按照市纪委有关通知执行,凡超出标准金额的部分一律不予报销。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落实“一律使用当地食材和省内酒水”的规定,工作餐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六、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和公务卡结算。各科室要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前需明确接待事由、接待人数和职务、陪餐人员、用餐地点、预计金额等事项,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餐后严格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制度,公务用餐一次一结算,不得签单、赊账,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在无公务卡结算场所用餐的需提供用餐场所加盖公章的证明。
七、严格执行凭公务接待清单报销制度。根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科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菜单等内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事前审批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报销手续严格按照局财务制度执行。
八、局各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就近用工作餐的,需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制度,事前审批单注明人数、工作内容、用餐地点、预计金额等事项,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餐后严格执行公务卡及时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前审批单、财务票据、工作文件。
九、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公务接待清单样表
时间:年月日
接待对象 |
公函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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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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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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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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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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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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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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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金额 |
陪餐人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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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菜单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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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 |
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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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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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情况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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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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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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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严肃机关纪律,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车辆管理的一般规定
1、局办公室集中管理所有车辆,并统一办理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养路费、保险和维修费用缴交。
2、车辆的购置或转卖,须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办公室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3、办公室设车队长,负责车队及车辆的日常管理。车队长主要承担车辆的建档、年审、维修、调派等。车辆钥匙除该车驾驶员掌握一套外,其余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4、科室相对固定的车辆实行科长负责制。由科长指定具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指定专人保养和保管,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应报车队长处存档。
5、车辆每天应统一停放在局机关车库内。除出差外,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停放的,须向车队长报告,车辆离开市区必须向办公室报告。车辆停放在外要做好防损防盗工作,保管车辆要到有信誉、保安条件好且手续齐备的停车场。
6、车辆固定专人驾驶和保管,严禁将车辆随意交给或转借他人驾驶。确因工作需要,车辆调换驾驶需经车队长同意并在车队长(或其他指定人)的监督下履行交接手续。
7、车辆实行定点使用加油卡加油,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加油卡加油时必须向办公室请示或有同行人证明,油耗必须与行驶里程基本相符。
8、驾驶员出车费用报销,按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车辆使用制度
1、车辆使用要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合理调配,优先保证紧急、重大公务活动用车。
2、各科室公务用车必须先填写《用车申请、记录单》,(紧急情况用车须由科室负责人与车队队长电话联系,事后补办《用车申请单、记录单》),提前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车队长调派车辆。长途用车须在用车前1天提出申请。
3、每次行车后司机需填好《用车申请、记录单》,将出车的时间、地点、行车里程、发生的停车费、过桥费等详细记载于《用车申请、记录单》上,随行科室人员要在《用车申请、记录单》上签名交车队长,车队长每月汇总后报办公室。
4、车队长须逐月统计每辆车的行驶里程、耗油量,每月5日前交办公室。办公室每月定期公示车辆的行驶里程、耗油量、维修费用等情况。
5、个人私事严禁使用公车,特别是禁止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1、车辆必须到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汽修厂维修、保养。办公室应在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政府机关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名单内,了解有关企业的诚信等情况,从中择优选择一至二家价格合理、质量保证、服务完善的企业作为定点修理厂,期限一年,届时重新遴选。特殊情况需要到其它汽修厂维修的,必须报局领导批准。
2、办公室设车辆维护小组,成员由车队长及专职司机组成。车辆维修、保养、购件须由驾驶员填写《汽车费用审批表》,经车辆维护小组2人以上核实,报办公室主任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按财务报销制度办理。
3、出车前后,司机须认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确保车辆处于正常状态,车辆不得带病行驶。车辆跑长途前或每行驶2000公里之后,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测。车辆损坏或车况不良时要及时向车队长报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建立健全局机关财务管理体制,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
(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
(四)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五)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局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与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级机关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局机关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并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局机关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严禁内设科(室)自设财务、擅自经办收支业务,违者以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核算本单位的经费,应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第四章收支管理和核算
第七条收入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设置“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第八条支出是指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具体按《政府预算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基本建设支出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照市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支出项目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根据市财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
(二)用于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于专项的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
(四)各项支出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统一使用,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4]28号),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明确办公室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物相符。年终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二条流动资产管理
(一)要加强现金管理,保障现金安全,严格遵守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二)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开设和管理有关银行账户。
(三)要加强对应收和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进行清理和结算。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局机关所需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进行配置,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购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二)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4]28号)执行。
第十四条暂存款是本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罚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通过银行缴交国库。
第十七条收取罚没收入,应根据罚缴分离的管理规定,通过银行缴交国库。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八条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具体按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明细表、经费支出明细表等。并实行定期逐级汇总财务报表的制度。财务报表汇总分别采取月报、季报及年报的形式。
第二十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专项经费使用、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经济和社会效益、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率等。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局机关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上级部门财务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五)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四条局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等内部监督机制。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日常公用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局日常公用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日常公用支出是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三条日常公用支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费用开支必须在预算数之内据实开支。
(二)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
第四条日常公用支出的报销程序:
(一)财务开支报销流程:
1、相关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经费开支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预算方案(计划)→由科室分管领导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科室按审定方案执行费用开支→财务对费用单据(含党组会议纪要、有科长及科室分管领导签名的财务票据)进行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财务根据领导审批费用单据进行报账。超出预算部分开支财务应要求相关科室提供书面说明,并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报账。
2、相关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经费开支在10000元以下预算方案(计划)→提交分管领导审批→科室按审批方案(计划)执行费用开支→财务对费用单据(有科长及科室分管领导签名的财务票据)进行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财务根据领导审批费用单据进行报账。
(二)以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报账。
(三)经办人按规定办理原始凭证填写费用报销单及实物验收手续。
(四)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五)按会计核算要求,先审核后付款。
第二章办公费支出管理
第五条办公费是反映单位购置并且依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书报杂志和一般性办公用品。一般性办公用品包括钢笔、铅笔、公文夹、订书器、电话机、档案贷、信封、账表、纸张、计算器、计算机软盘、硒鼓等。
第六条办公费管理
(一)办公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购置办公用品由科室填写购置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按分管领导批准的清单进行采购,货到后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和费用报销手续。
(三)使用部门领用办公用品应进行登记,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交通费支出管理
第七条交通费是反映单位开支的国内外交通费,包括租车费用、车辆用燃料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费、行车安全奖励等费用。
第八条车辆管理严格执行《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暂行管理规定》。
(一)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管理制度。车辆加油必须按韶关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定点加油,具体定点单位由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在特殊情况下,汽车长途出差路上加油可凭加油站发票,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后,随差旅费一起报账。
(二)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管理制度。车辆维修必须按韶关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定点企业维修,具体定点单位由市局党组研究决定。
(三)车辆实行定点投保管理制度。车辆投保必须按韶关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定点的保险公司投保,具体定点单位由市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车队长每月上旬将上月发生的汽车加油清单、每辆汽车行驶公里数统计好交给财务,财务按规定每半年做好政务信息数据的统计。
(六)按照“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的规定,本单位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必须统一在“日常公用支出-交通费”科目中列支。
第四章差旅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差旅费是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工作需要开支的杂费。
第十条差旅费报销管理
(一)出差人员回来后,原则上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需附相关文件),经科长复核,科室分管领导审核,财务依据差旅费报销单上的出差时间、地点、路线、人数和费用进行核算,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财务根据领导审批费用单据进行报账。
(二)出差人员在本市以外出差,只能报销出差所在地和本市区各两张出租小车费用单。
(三)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高铁一等仓、普铁软卧等,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始得执行。
第十一条差旅费开支标准
差旅费开支按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韶财行(2004)1号)、《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粤财文[1996]1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会议费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会议费是反映单位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等。
第十三条会议审批程序
(一)召开各类会议,均由会议承办科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表中需罗列参会人员人数、会期、会议所需的场租费、工作餐等经费,科长复核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召开会议要本着厉行节约压缩经费的原则。会场、工作餐场地必须定在已报市纪委党廉办审核备案的定点接待场所,需由办公室协助安排会场、工作餐请提前三天通知办公室。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标准
(一)国家局、省局在我市召开会议,会议费标准由国家局、省局决定。
(二)会议费用按人均定额计算,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市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通知》(韶纪发[2013]14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会议费报账手续
(一)会议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及时办理结账及报账手续,不得挂账和赊账,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二)承办科室凭“公务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会议人员签到表(含司机)”、“会议通知”、财务票据,到财务结算。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韶财库[2012]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16项。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必须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通过转账方式结算,下同),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根据本单位制订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四条 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
(一)必须严格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盖有公章的商家出示的证明。
(二)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经办人员事前履行请示程序,完成科长和分管领导事前审批意见,并签名确认;填写相关财务报销单,并附上有效发票等原始凭证和证明材料,经会计人员按规定对报销凭证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对符合规定的有效发票签署“同意报销”或“经研究同意报销”的意见,并签名确认;出纳凭上述领导审批签字进行报销。
第五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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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0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0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0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0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0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4]28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含汽车、电脑、交换机、路由器、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电视机、电冰箱、照相机、摄像机、办公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1、办公室为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2、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对各科室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
1、每年3月1日前各科室把本科室需购置的固定资产计划表上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按照财政预算经费安排设备购置计划,办公设备购置要与资金计划衔接,制订局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局党组会议审定批准后实施。
2、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采购。先由办公室填报设备政府采购申请表,再根据经费来源,向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等部门办理购置、结算手续。
3、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六、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调拨)、
报废:
1、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使用科室及使用人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验收后,在固定资产领用表和固定资产信息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2、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实行科长负责制。贵重财产由科长安排专人保管。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科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3、固定资产变更使用管理科室,必须经局办公室同意,需重新填写固定资产领用表和变更固定资产信息登记表上的信息。
4、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必须先将该资产退回局办公室,同时在固定资产信息登记表上做变更,局办公室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废手续。对尚有利用价值但已不适宜机关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不成,再作为废旧物资处理。
七、固定资产的清查:办公室每年9月份开展固定资产的清理、清查。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在每年8月31日前自查一次,上报局办公室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八、固定资产的赔偿:各科室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九、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