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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新闻媒体单位发布2007年食品安全1号风险预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2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23

颁发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新闻媒体单位发布2007年食品安全1号风险预警的通知
(2007年4月23日)


各新闻媒体单位:

  “五·一”长假将至,随着气温升高,食物极易变质,导致胃肠道疾病发生,成为食品安全重要隐患,因此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疆发出夏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请及时向社会公布2007年食品安全1号风险预警。

2007年食品安全1号风险预警
(五·一节前预警)

  一年一度的“五·一”长假将至,节日期间参加宴会、家庭会餐、外出旅游就餐等集体用餐机会增多,加之春季气温回升,昼夜温差较大,食物易滋生细菌变质,导致疾病发生,诱发食物中毒事件。因此,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广大消费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蔬菜清洗时要浸泡,烹饪时要煮透,不吃腐烂蔬菜,剩菜久放后不可再食用。二是自制凉拌菜,要做到生熟砧板分开、即做即食,避免细菌污染。三是慎食自制豆制食品(如自制豆瓣酱、自制臭豆腐等),不食用隔夜的豆制品,豆类食品蛋白质含量高,温度较高条件下易变质,制作不当易引起黄曲霉毒素中毒,严重时甚至威胁生命。四是熟食卤味要选购证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的正规店产品。五是外出就餐,尤其是外出旅行途就餐,一定要选择干净、卫生、正规经营的餐饮单位,避免食用不洁食物,一旦发现食物外观或味道异常,应立即停止食用,谨防食物中毒。六是要注意个人卫生,春季是各类细菌、病毒生长旺盛的季节,应养成餐前洗手的习惯,生食的蔬菜和水果在食用前要充分洗净。

  一旦发生或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及时就诊,接诊的医疗机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共建和谐新疆,从我做起,从身边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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