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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包钢医院重新开展活体肾脏移植工作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5-03

发文字号

内卫医管字[2011]4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0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内蒙古包钢医院重新开展活体肾脏移植工作的批复

内卫医管字[2011]407号

2011年5月3日

内蒙古包钢医院:

  《内蒙古包钢医院关于重新开展活体肾脏移植工作的请示》(院发[2011]15号)收悉。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赴内蒙古包钢医院,就该院肾脏移植工作半年来的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经复查,卫生厅研究同意内蒙古包钢医院重新开展肾脏移植工作。要求该院在今后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增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中的各项职责。杜绝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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