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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留观或急诊抢救期间医疗费用相关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13

发文字号

台人社发[2016]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台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留观或急诊抢救期间医疗费用相关操作办法的通知

台人社发[2016]85号

2016年6月13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4]146号)相关规定,现明确: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留观(包括留观医疗机构无床位而转入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抢救(指:心肺复苏抢救,大出血抢救,严重外伤、烧伤、中毒、窒息、休克、脏器衰竭等原因而引起呼吸或循环不稳定病人的抢救)后即转入住院的,其留观或急诊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计入住院费用内。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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