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30

颁发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1年6月30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我省卫生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和中医药管理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食药监办[2011]183号)精神,开展好专项整治的检查评估,省局制定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目标,细化进度安排,加强督查,抓好落实,确保检查评估工作如期有序开展。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7月10日前将检查评估方案报省局。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我省卫生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和中医药管理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食药监办[2011]1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明确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的具体任务、细化工作要求和方法,提高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的操作性,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经国务院同意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主动承担起辖区内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检查评估实施方案,并报经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下发。

  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不能对取得的成绩评价过高,也不能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困难和问题看得过重。必须通过实地检查、量化评估和综合分析,客观真实地反映辖区内药品安全状况和监管实际。

  三、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抓紧对检查评估工作作出详尽安排。从7月份开始自下而上的检查评估。首先县(市、区)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含中央、省级、设区市级)各类涉药单位(含非独立法人单位)自查自评情况的全面检查;然后进行上一级政府部门对下一级政府部门的检查评估,并对涉药单位的抽查,7月中旬基本完成辖区内的检查评估工作并逐级上报检查评估评分表及自评报告。

  四、对各地的检查评估对象除各县(区)人民政府外,还应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各地重点检查单位的规模和数量可根据辖区的实际确定,但涉药单位的自查自评应做到全覆盖。

  五、各市应参照“通知”制定辖区内检查评估内容,在保持四项考核内容基础上,可结合地区的实际适当增加具体内容,但不能少于规定的检查内容。

  六、各市可参照“通知”中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表制作本地区的检查评分表,结合各地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工作重点,设定评分值和评分点,总分值和权重应与“通知”要求一致。

  七、关于对药品(包括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主要依据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期间省、市级监督抽验、评价性抽验的质量公告,自行确定质量状况评估计算方法,形成量化分值。要合理确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权重分配,总分值和权重应与“通知”要求一致。

  八、关于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评测。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通知”要求,自行设计调查问卷样式、内容和方式。上级部门可以对下级部门的问卷情况进行抽查,作为对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的参考。

  九、各设区市自查自评工作结束后,形成的检查评估报告和评分表,须经各设区市级政府审核同意后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及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通知”要求,会同九部门组织对各设区市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十一、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积极主动做好检查评估有关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