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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为退休及生活困难妇女开展妇科病、乳腺病筛查项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1

发文字号

浦卫公卫[201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1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

正文内容

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为退休及生活困难妇女开展妇科病、乳腺病筛查项目工作的通知

浦卫公卫[2011]9号

2011年4月21日

新区各医疗、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等九家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认真做好为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妇女免费安排妇科及乳腺病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妇儿委(2007)第10号)和上海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下发<为退休及生活困难妇女开展妇科病、乳腺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7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切实做好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妇女两年一次的妇科病、乳腺病免费筛查工作(以下简称“两病”筛查)。新区自2007年开展此项工作以来,共筛查16余万人次,受到广大妇女的欢迎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但随着两区合并,地域面积的扩大与筛查服务人口的增多,目前新区仅有的7支筛查队已不能满足筛查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新区“两病”筛查工作,提高筛查质量,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两病”筛查队伍
  本区所有符合开展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技术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均应申报成立筛查队,并开展“两病”筛查工作。在原有7支筛查队的基础上再增加2支筛查队。

  二、申报依据
  符合筛查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33号)的要求,于今年4月底前报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初审后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区卫生局、区妇幼保健所备案。

  三、各部门职责
  新区卫生局负责制定“两病”筛查实施方案、确定筛查机构;区妇幼保健所负责“两病”筛查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筛查队负责具体的筛查工作,并保证筛查质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场所、健康教育和统计随访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新区卫生局负责筛查队的审批上报,筛查经费的落实及分配。对筛查队存在违反技术规范、或存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的情况,予以通报及处罚,并勒令限期整改。
  2、新区妇幼保健所负责业务管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信息统计和资料印刷,开展生殖系统、乳房恶性肿瘤的流行病学监测调查,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或防治措施。
  3、筛查队应配备符合相关要求和资质的医疗专业人员、仪器设备和一次性用品,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沪卫妇基[2005]8号)的要求开展筛查工作,保证筛查质量。
  4、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掌握本地区“两病”筛查的数量,并提供符合消毒隔离要求的筛查场所,开展咨询与健康教育、登记与疾病统计、追踪随访、个案填报和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五、对于开展“两病”筛查工作的二级医疗机构,新区卫生局将依据工作开展具体情况,适当予以公共卫生专项经费补贴,以保障新区“两病”筛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1:浦东新区为退休及生活困难妇女开展妇科病、乳腺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略)

  附件2:浦东新区“两病”筛查工作区域划分(略)

  附件3:“两病”筛查申请表(略)

  附件4:妇科疾病筛查队审批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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