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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卫生部等3部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0-15

发文字号

粤卫函[2012]8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15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卫生部等3部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粤卫函[2012]885号

2012年10月15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厅直属及发证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以下简称《行为规范》)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为规范》是评价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行为规范》的各项内容,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并督促从业人员在工作实践中执行落实。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行为规范》转发至各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应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行为规范》内容,形成自觉对照检查、自觉整改提高的风气。医疗机构纪检监察纠风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行为规范》要求,及时组织对本辖区医疗机构贯彻执行《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省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行为规范》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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