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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准予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5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11]5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准予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1]589号

2011年6月15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血液透析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申请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现场审核验收。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准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等25所医院(名单见附件)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现就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及其执业登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获准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1周之内,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到自治区卫生厅办理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要求,进一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日常管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诊疗行为,切实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途径导致的医源性感染,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血液透析治疗病例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报告等工作,为信息报送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确保病例信息安全、及时、准确上报。

  2.已获准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如出现人员、设施、技术管理等要素变更,必须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暂停开展该诊疗技术项目。经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重新审核评估后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该诊疗项目。自治区卫生厅将定期组织专家对已获准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对不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将注销其医疗机构血液透析诊疗科目登记,停止开展相应的诊疗技术项目。未经批准并未进行执业登记设置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未获准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此前已经开展的血液透析诊疗工作,不得继续接收拟采取相关治疗手段的患者,并妥善安排好目前仍在本机构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患者的转诊和后续诊疗工作。

  联 系 人:宝 洁
  联系电话:0471-695781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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