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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09

发文字号

内卫蒙字[2011]4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0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区科学技术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卫蒙字[2011]441号

2011年5月9日

各盟市卫生局、科技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行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科技发[2011]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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