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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认定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2-10-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19

颁发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转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认定工作的公告

2012年10月19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及有关规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拟于近期转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移的事项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认定。

  二、转移的方式
  (一)通过广东工商红盾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承接、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事项的特点,确定拟承接单位。
  (三)通过广东工商红盾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定的承接单位。
  (四)确定承接单位后,与承接单位签订承接协议。
  (五)通过广东工商红盾网站向社会公告交接日期、协议内容等。

  三、承接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本省省级社会团体法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市、县(区)团体会员。
  (三)熟悉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五)社会信誉良好。

  四、承接该事项的相关事项
  (一)承接单位一般只选择一家社团组织。因承接工作量大或其他因素导致一家社团组织不能完成承接任务的,选择两家或多家社团组织承接。
  (二)确定承接单位后,承接单位应制订相关的评审标准、操作细则、信息公示等内容并组织实施。
  (三)承接单位应与职能转出部门建立起信息互通机制。
  (四)本次转移事项承接单位承接期限不超过两年。
  符合以上规定的资质条件且有意承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认定工作的社团组织,须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申请书、资质条件证明及承接该事项的相关说明等材料送达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510房(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
  联系人:吴峥
  电 话:020-85587070
  传 真:020-8558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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