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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10

发文字号

粤民优[2007]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10

颁发部门

广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粤民优[2007]22号

2007年8月10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三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膜制度;建立优抚对家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育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充抚对家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它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由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平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村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计助。

  第九条 七至十三级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见工伤保险的,由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根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另行制

  第十五 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平医疗保险、城镇导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龙祆对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任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入伍办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各省、图治区、直辖下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开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痛司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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