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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查处“宝比珊”系列化妆品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15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7]4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1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查处“宝比珊”系列化妆品的紧急通知

内卫监字[2007]430号

2007年8月15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查处“宝比珊”系列化妆品的紧急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1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经营标识为德国产 “宝比珊”系列化妆品单位的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报告产品来源和销售情况,并收回已售出的产品。同时,各地将监督检查情况于8月20日前函报卫生厅法监处,卫生厅将进行公告。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查处“宝比珊”系列化妆品的紧急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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