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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2-28

发文字号

苏卫规财[2008]10号、苏财社[2008]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2-28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8]10号、苏财社[2008]17号

2008年2月28日

各有关市、县(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推进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对非省补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并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实行以奖代补。

  一、考核主体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组成联合考查小组开展考核。省卫生厅、财政厅组织抽查。

  二、考核内容
  (一)参合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92%。
  (二)筹资情况
  地方财政筹资和农民个人缴费均达到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三)基金管理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基金实行县级统筹;按时拨付、使用基金;县(市、区)合管办按季向社会公布本县(市、区)基金使用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费用结报和补偿情况
  使用信息网络结报系统,做到及时结报,方便群众。要控制基金结余,当年基金累计结余应控制在当年基金收入总额的10%以内。
  (五)基础工作情况
  按时如实编制并上报会计报表及相关统计报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做到“四合理五公示”;严格按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结报。
  以上考核内容总分100分。

  三、以奖代补资金的补助原则
  省奖励基准标准另行确定。
  考核总分达到98分及以上的地区,按实际参保农民人数、按基准标准足额奖励。
  考核总分在90(含90分)至98分的地区,按实际参保农民人数、按基准标准的90%进行奖励。
  考核总分在80(含80分)至89分的地区,按实际参保农民人数、按基准标准的80%进行奖励。
  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地区不予奖励。

  四、以奖代补资金的申请
  对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的地区,由省辖市合管办统一于2008年3月15日前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办公室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关于申请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的请示》(正式行文);
  2、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
  3、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设置的说明(专户所属类别、开户银行、账号等),农民个人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的拨款凭证(复印件)、省级财政2007年下达的2006年度以奖代补资金划入专户的拨款凭证(复印件);
  4、县(市、区)2007年执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5、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对当地20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报告,并对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整改情况签署意见;
  6、县(市、区)2007年12月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上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办公室。

  五、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
  级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充实当地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得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补助。

  六、其他事项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抽查,并核定具体补助金额。对申报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管理、使用中存在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地区,一经查实,将暂缓下拨省级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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