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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启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收费收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1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启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收费收据的通知

2007年9月19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内财非税[2005]732号)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收费使用收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0月起,全区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收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新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收费收据》(以下简称“收费收据”)。旧版收费收据可以延期用至2008年1月底。

  二、收费收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在自治区依法确定的政府采购票据定点印制企业印制。

  三、各地区要将收费收据印制数量及有关要求提前报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以便及时组织安排印制工作。
  此次印制的收费收据专门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不得作为其它收费凭证。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收费收据的请领、核发、保管、使用、核销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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