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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17

发文字号

沪卫计办医[2017]0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1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医[2017]015号

2017年7月17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414号,以下简称“《通知》”,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详细阐述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重点任务及服务流程图、分级诊疗服务技术方案等内容。现参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就本市做好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相关技术方案培训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技术方案纳入本区家庭医生培训内容。各医疗机构要组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相关专业医师,认真学习《通知》中关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方案,参照落实分级诊疗工作。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和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中医诊疗)作为本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做好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方案的培训与指导工作。

  二、做好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工作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要指导所属医疗机构,按照各自功能定位,在“1+1+1”家庭医生签约和医联体框架下,参照《通知》要求做好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工作;要根据“上海健康管理云”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配套工作,逐步实现二、三级医院、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支撑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分级诊疗和全程健康管理。依托家庭医生“1+1+1”签约机制,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推进,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服务模式,签约团队至少包括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师(含相关专业中医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含中医类医师)和社区护士等,鼓励将临床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加入家庭医生签约团队,为本市居民提供综合、全程、连续的健康管理、疾病诊疗服务。

  各区、各办医主体要结合本市分级诊疗工作推进情况,加强对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问题及时报我委。联系人:医政医管处陆小磊、中医药监管处管红叶;电话:23117845、23117922;传真:83090065。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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