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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赤峰康华皮肤病医院变更执业地点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8-09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11]8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赤峰康华皮肤病医院变更执业地点的批复

内卫医政字[2011]828号

2011年8月9日

赤峰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赤峰康华皮肤病医院变更执业地址的请示》(赤卫发[2011]26号)收悉。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卫生厅组织人员对你局上报的康华皮肤病医院的变更执业地点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现场审核情况,经研究,同意赤峰康华皮肤病医院执业地址由红山区钢铁街松州小区路北变更至红山区哈达街东街(原赤峰市中蒙医院院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他许可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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