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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0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襄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7

颁发部门

湖北省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6年7月7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

  现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6]77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迅速向辖区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包括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以下简称“各相关企业”)传达有关要求,按照监管事权划分,督促辖区各相关企业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整治重点认真自查,鼓励企业主动自查,及时整改。

  二、各相关企业要按照省局通知和总局公告要求的内容、起止时间进行自查。自查与整改报告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自查与整改报告于7月20日前提交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县(市)、襄州区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自查与整改报告由当地局审核,并统一填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7月20日前报送市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市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自查与整改报告直接报市局审核。联系人:莫永志,邮箱:458622573@qq.com ,联系电话:3510106.

  三、对到期未提交自查与整改报告的,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7月25日前将企业名称、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注册地址报市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由市局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四、针对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企业自查结束后,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公告》要求和日常监管情况,有重点的开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于2016年9月1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形成文字性总结报市局。总结应包含: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辖区内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及处理意见;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发现的重大案情等。各相关企业要抓好自查整改,并做好接受市局抽查和省局飞行检查的准备。要通过集中整治,切实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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