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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第十届中国食品博览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08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正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第十届中国食品博览会的通知

2014年7月8日

各市商务局(委),有关企业:

  由商务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的第十届中国食品博览会(以下简称食博会)将于2014年9月19日-21日在成都市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举行。为提升我区食品企业的竞争力,帮助我区食品龙头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我厅将继续组织企业参加第十届食博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会时间
  布展时间:2014年9月17日-18日 8:30-18:00
  展览时间:2014年9月19日-21日 9:30-17:30
  (其中9月19日仅对专业观众开放)
  撤展时间:2014年9月21日

  二、展会地点
  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四川省成都市世纪城路198号)

  三、参展范围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含酒类、肉类、茶业、菌类、果蔬类、调味品及食品原材料、食用油、各类美食、休闲食品、功能性食品、食品加工及包装机械)等。展会期间,将举办食品行业趋势发布会、食品经销商渠道建设研讨会、中小企业投融资辅导会等系列活动。同时,开设中国食品餐饮采供信息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互动。

  四、参展费用
  标准展位:6800元/个(3×3米);光地展位:680元/平米(18平方米起订)。为减轻企业负担,由我厅对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70%补贴。为避免垫支展位费后企业不参展,我厅将采取先交费、展后补贴的方式招展。请参展企业于2014年8月10日前将展位费转账至我厅账户(注明第十届中国食品博览会),汇款单传真至0771-2211832,以便我厅统一向组委会申购展位。账户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账号:619757484328,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结合“广西特产行销全国”工作,积极组织辖区内食品及食品相关龙头企业报名参展。同时,组织本地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到会参加采购洽谈,促进我区特色食品开拓西部及全国市场。
  (二)我厅将对广西展区进行适度特装,参展企业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三)参展企业必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和经销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于8月2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方式将参展企业报名表(附件1)、采购商报名表(附件2)及上述参展证照复印件报我厅。
  (四)如需在食博会期间举行新闻发布、专场推介、采供对接的企业,请提前与我厅联系以便协调食博会组委会安排场馆。未尽事宜请及时与自治区商务厅联系。

  (联系人:张振勇,电话:0771-2211829;传真:0771-2211832;邮箱:Zhangzhenyong95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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