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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02

发文字号

宜府办文[2016]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宜昌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02

颁发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宜昌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文[2016]54号

2016年11月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三峡旅游新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安办在每年5月30日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细则。

  第六条 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责任及措施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进行评价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分值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年终考核情况和第三方满意度调查情况等按一定比例换算相加得出。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70分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考核对象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价。考核对象按照本办法和本年度考核方案、考核细则,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本年度、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报市食安办。
  (二)实地检查。考核工作组采用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深度访谈、明查暗访等形式,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
  (三)综合评议。市食安办根据自评情况、平时考核情况、实地检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等,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考核对象和有关部门,同时交由市目标办、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综治办,作为对考核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对象应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安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或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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