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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库尔勒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15

发文字号

库政办发[2017]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库尔勒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15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库尔勒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库政办发[2017]62号

2017年4月15日

各乡、镇、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按照库尔勒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并逐步完善库尔勒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库尔勒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进行调整,调整后职责如下:

  一、市食安办
  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场和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行动。组织拟订库尔勒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监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息和舆情管理工作,参与起草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进行认定;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综合督查;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上级业务部门和市党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市党委宣传部
  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党委政法委(市综治办)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参与开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执法检查;督促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协调开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专项整治;指导涉及食品安全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党委编办
  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及各有关部门的人员编制,促进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健全;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监察局
  负责监督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参加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应急办
  负责协助食安办处置协调相关突发事件工作。

  七、市发改委
  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及原粮卫生的监管;推进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商经委
  负责酒类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备案的登记,落实自治区酒类行业监管各项规定;负责盐业市场监管,核发盐业零售许可证;拟定餐饮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教育局
  负责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倡导健康饮食方式,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建立和完善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含食品摊点)的管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食安委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执法活动,查处暴力抗法案件。市食药监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食药监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药监局应当予以协助; 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民宗委
  负责全市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清真食品的安全进行监管;负责清真标志牌的监制、核发和回收,促进清真食品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进行保障落实;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检查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食品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统一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依法对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食品的摊贩进行管理。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卫计委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会同食药监管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隐患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食药监管部门通报评估结果;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的健康教育,指导公众健康饮食,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开展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食药监局
  负责全市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食品消费环节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公布相关监管信息;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监督抽检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检验检测工作;负责食品广告内容监测,并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移交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依法处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食品经营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依法受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查处食品违法行为;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环保局
  负责对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鉴定、监督和调查处理;负责环境污染对种植业、养殖业危害影响的评估鉴定;负责对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相关水环境质量信息;依法做好食品安全有关前置性审查工作;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市旅游局
  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A级景区、三星级及以下饭店、星级农家乐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防范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科技局
  负责将通过评审论证的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全市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市农业局
  负责食用种植产品(不含林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食用农产品储藏和运输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配合市质监局、安监局做好农药质量和市场监管;承担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信息发布工作。依法查处农业投入品等相关违法行为;严格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做好农民培训、技术推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市林业局
  负责食用林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投入品使用的安全监管。配合食药监管部门对进入集散地、批发市场、超市的林果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和大肠杆菌等指标进行监管;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和质监部门对出口加工企业、出口注册果园和林果基地输出产品的监管;会同农业、质监、环保等部门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单位、企业、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畜牧兽医局
  负责牲畜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使用安全监管。负责畜禽养殖环节监管;负责畜产品、兽药残留、饲养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管;负责动物防疫检疫执法监督和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畜禽屠宰检疫、监督工作;加强屠宰检疫执法队伍及执法监管队伍建设;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市水利局
  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渔药和其他水产品养殖业投入品使用的安全监管。强化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动物植物防疫工作,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负责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规范使用管理;负责水产品市场准入的审批工作;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市工商局
  负责对市属范围内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库尔勒市广播电台)和广告主利用自有媒介、互联网、户外、印刷品(DM固定印刷品)和店堂门店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建立和市食药监局虚假违法食品广告互通机制,即市工商局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及时函告市食药监局;对市食药监局移交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案件(线索),市工商局要及时将查处结果(调查情况)反馈市食药监局;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市质监局
  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对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市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协调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负责审修有关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同时对本市制定的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管理;参与食品安全重大决策调研,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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