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
津广发[2008]4号
2008年1月2日
天津广电集团、各区县广播电视局、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全市广播电视系统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不良药品广告的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不良广告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荧屏声频明显净化,媒体公信力显著提高。
为进一步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工商总局等中央、国家十二部委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26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有关工作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不良药品广告清理整顿工作的成果,现就全市广电系统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通知》所称非法“性药品”广告,是指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以及性仿真器械等广告。
一、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审查和管理的制度建设
广播电视系统各媒体,包括各播出机构、网站、报刊及新兴媒体,要重申和明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广播电视媒体广告的审查和管理,严厉惩治和取缔发布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等不良广告的行为。
(一)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要高度重视清理不良广告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系统内各媒体要建立完善发布、播出不良广告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分级负责制度,台长、总编要对广告内容导向全面负责,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发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广告的,要分别追究领导责任和各级工作责任,以确保广告宣传导向正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格调健康向上。
(二)建立健全广告审查机制。系统内各媒体要进一步加强自律,落实法定广告审查责任,做到依法发布广告,自觉抵制各种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要进一步完善并强化广告播出的内部审查责任制度,不得将广告发布审查权交由广告代理公司行使。
(三)抓好各项规定的落实。系统内各媒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要求,切实贯彻全国广电系统清理整顿不良广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抓好关于清理不良广告工作一系列规定的执行和落实,特别要使广播中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有进一步改观。
二、开展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专项治理整顿活动
根据《通知》要求,从现在起到春节前,全市广电系统内各网站媒体要集中开展一次针对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专项治理整顿行动。通过治理整顿,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和根本扭转。治理整顿工的要求是:
(一)对广告发布主体进行彻底梳理和审查。要严格查验广告发布主体的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审批证明,坚决不允许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以及未获相关审批的机构发布治疗性病广告及信息。
(二)对广告内容进行重新审查。对未经药监部门审批的,以及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和信息,坚决不予发布;对广告发布主体擅自篡改经审批的广告内容的行为,要求其改正,否则不予发布。
(三)深入开展清理整顿。系统内各网站媒体要根据梳理和审查情况,实事求是,采取切实措施开展清理整顿,对未经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审批发布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要坚决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关于迅速删除网上违法性药广告的通知》,立即予以删除。
(四)系统内各网站媒体,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深入认识自身的喉舌性质和公益性质,要积极配合我市工商、药监等部门,在治理整顿中起带头作用,坚决抵制和拒绝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切实履行网络文化管理规定,建设和谐健康的网络文化,营造绿色网络环境。
三、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优势,加强清理整顿工作宣传
系统内各媒体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对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治理整顿工作的宣传力度。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宣传部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及新兴媒体的宣传作用,统一行动、形成合力、重拳出击,形成声、屏、报、网的强大宣传声势。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网络文化建设管理等工作,大力宣传治理整顿的措施和成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同时要加强防范虚假及不良广告的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促进治理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