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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用电同价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24

发文字号

深卫计财务[2017]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24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用电同价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卫计财务[2017]13号

2017年2月24日

各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电价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7]95号)精神,现就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与公立医疗机构用电同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当年医疗服务业务总量50%以上的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均可申报。基本医疗服务是指纳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和住院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量按照门诊量和住院床日分别核算,再计算平均占比。

  二、申报流程
  (一)需申报用电同价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须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量、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服务量以及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报我委。我委将对申报单位的数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我委将在深圳市卫生计生委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委出具核实文件。
  (二)申请单位凭我委核实文件,向属地供电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相应用电类别。
  (三)经供电管理部门审定,给予申请单位与政府办医疗机构相同标准的电费价格,自变更电费价格月份开始连续执行12个月。
  (四)以后每年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与公立医疗机构用电同价工作流程,均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

  三、监督检查
  (一)为了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申报工作顺利进行,请未纳入我市医学信息中心数据上报管理的单位,尽快向市医学信息中心申请成为数据上报管理单位,并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报送数据和财务年报。我委将联合有关部门,认真核对申报数据,不定期检查申报医疗机构,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报数据的医疗机构,将依法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市卫生计生委沈芳娜,0755-88113817;市医学信息中心刘子梦,0755-8222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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