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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有关信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24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07]5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2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报送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有关信息的通知

内卫妇字[2007]583号

2007年10月24日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关于加强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项目信息收集工作的通知(见附件)要求,拟对2004~2007年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情况进行核查。现将2004~2007年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情况核查表发给你们。请各盟市卫生局认真组织填报培训情况核查表。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收集范围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盟市为单位在核查表上逐一登记所有开展产科的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2、统计自治区、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卫生部妇社司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教材(美国心脏协会和美国儿科学会编写),组织开展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集中培训和开展产科机构内部培训的有关信息。

  二、信息收集内容
  1、核查表分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单位(开展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情况核查表。内容包括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名称,机构内应培训的人员数和实际培训人员数。
  2、应培训人员数指每个开展产科机构的产科、新生儿科、助产和麻醉技术人员数;实际培训人员数指2004~2007年,每个开展产科机构应培训人员中接受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的人数(1人接受多次培训计作1人)。

  三、信息报送要求
  各盟市卫生局按照核查表汇总、审核后,于2007年11月5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

  附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关于加强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项目信息收集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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