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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03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2016]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03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中医药[2016]41号

2016年11月3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中医类别(含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医医师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条例》《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以及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有关规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医类别医师执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临床诊疗服务中的作用和优势,在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可在临床科室设置中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临床科室的中医岗位,按照注册的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执业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活动,使患者在接受西医药服务的同时,能够享受到及时、便捷的中医药服务。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已经在医疗机构从事内科、外科、妇产科等临床工作,或在医学影像、麻醉、病理、医学检验等岗位工作的,经所在医疗机构考核确认其专业技术能力达到相应岗位要求的,可以继续在原岗位从事相应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职称晋升时可按实际工作岗位申报相应专业。

  三、中医类别医师应坚持以中医药诊疗服务为主,合理应用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技术管理要求的各类医疗技术开展与从事专业相关的诊疗服务。鼓励其以提高临床效果、效率和减少医药费用为原则,在依法取得处方权后,可根据诊疗工作需要,开具中、西药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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