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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监督员队伍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15

发文字号

沪卫计医[2018]0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监督员队伍管理细则》的通知

沪卫计医[2018]047号

2018年6月15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在健全系统自我约束机制的同时,我委将建立完善本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监督员队伍作为加强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监督机制。现将《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监督员队伍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监督员队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建立和健全本市卫生计生系统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监督员队伍管理,积极发挥卫生计生系统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为监督员队伍的聘任单位。

  第四条 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行风建设办”,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负责监督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与聘任退出

  第五条 监督员总人数为50-60人左右。其中,设大组长1人,配合行风建设办管理监督员队伍,协调各小组查访监督工作;设监督员小组若干个,每组设小组长1人、副组长1人,具体负责本组的查访活动。

  第六条 监督员应符合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一定工作能力、热心社会工作、能参与查访活动等条件。

  第七条 监督员一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中聘请,聘期为二年。

  第八条 聘任单位应向受聘人员发放《聘书》和《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

  第九条 除到龄人员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员,经批准可退出不再担任监督员工作:
  (一)本人主动提出要求退出的;
  (二)健康状况不宜继续担任的;
  (三)聘任单位认为不宜继续聘任的。

  第十条 聘任单位应支持监督员的查访工作,定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监督员享有监督检查权。监督员按照聘任单位有关行风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工作要求,对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员享有批评建议权。监督员持《监督证》可进入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涉及卫生计生行风建设方面的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监督员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有权直接向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职能部门和领导反馈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同时向市卫生计生委反馈查访情况,行风建设办有责任及时将被查访单位的处理整改结果向监督员反馈。监督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行风建设办提出在加强卫生计生行风建设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监督员享有信息知情权。行风建设办应通过定期例会等形式向监督员通报本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现状及工作推进情况。监督员有权听取在监督检查中所反映问题的单位核查整改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员享有活动参与权。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行风建设方面的会议、调研及有关检查活动,可邀请监督员参加。

  第十五条 监督员聘任单位应支持监督员的查访工作,对监督员查访工作产生的交通费用予以补贴。

  第四章 监督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监督员应加强自身学习,自觉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熟悉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增强社会监督的能力。

  第十七条 监督员应遵守市卫生计生委的规章制度,接受工作指导,积极参加监督员活动。

  第十八条 监督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客观准确反映情况,自觉维护监督员队伍形象。

  第十九条 监督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被查访单位的管理规定,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 全体监督员每半年集中一次,交流查访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员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卫生计生行风问题,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查访活动。

  第五章 查访活动

  第二十一条 监督员查访活动原则上分组、划区进行,每组每月查访活动不少于一次。如有专项检查活动,服从行风建设办的统一安排。监督员也可进行个人查访。

  第二十二条 小组或者个人查访活动后,应在一周内填写《卫生计生系统行风监督情况反馈表》,并寄送或发送邮件至行风建设办。

  第二十三条 查访活动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也可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以暗访为主的查访。应注意社会舆论动态,对被披露问题的单位可重点查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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