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葫芦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多渠道补偿机制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6]195号
2016年12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稳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效降低广大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39号)、《辽宁省财政厅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5]8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完善我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多渠道补偿机制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基本药物制度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医”联动中的重要作用,以全面落实市、县为主体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和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为重点,切实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力争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行政村卫生室,下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综合改革,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综合考虑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标准、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目标等,对现行的用人机制、收入分配机制、补偿机制、管理机制等进行综合改革,提高服务效率。
(二)坚持多渠道补偿,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的基础上,核定各项收支,统筹各项资金,多渠道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三)坚持绩效考核,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积极性。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办法,将外部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将内部考核结果与个人的绩效工作挂钩,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四)坚持属地管理,明确各级财政的责任。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经费投入的主体为各地区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加大对各地区的补助力度,在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经费补偿对象及方式
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补助资金。
对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四、经费补偿渠道及标准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而减少的收入,除给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外,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多种渠道予以资金补偿。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标准,支付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食药监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有关要求,根据本地区项目内容和任务量,合理测算各项服务补助或支付标准(或采取当量法),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明确乡镇卫生院及行政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加大对村医支持力度,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在考核的基础上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二)基本医疗服务经费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等方式补偿,具体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由各价格主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支付5.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1元。
(三)财政定额资金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各地区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专项定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各级财政部门按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数量和人均标准核定补助资金,确定定额补助标准为:每名服务人口补助资金由财政负担6元,其中市级财政负担1元,差额部分由各地区财政负担。
五、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一)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资金补助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补助办法,合理安排并及时拨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的监督,并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5]807号)要求,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合规使用各项资金,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两次。绩效考核结果与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挂钩,使资金拨付与医疗机构服务数量、质量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督,依据《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15]73号)要求,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绩效考评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四)各级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合理安排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透明、高效,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切实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切实加强收支管理,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冒领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